湖南鐵道職業技術學院
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實施細則(修訂)
為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保證學校行政決策的科學、民主、規范、高效,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55號)、《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湘辦發〔2016〕20號)和《湖南鐵道職業技術學校章程》《湖南鐵道職業技術學院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研究和決策學校重要行政事項、組織實施校黨委有關決定的會議,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等管理工作。
第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校長委托的會議主持人)在充分征詢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明確決定。相關決策應充分體現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要求。
第二章 會議組織
第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組成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政辦主任。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議題涉及到學術事務的,校學術委員會負責人列席會議;議題涉及教職工利益的,校工會主席列席會議;議題涉及到有關單位和部門的,該單位和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第四條 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研究或決策某一問題時,分管校領導應到會。涉及議題的分管校領導不能出席會議時,一般情況下該議題緩議,特殊情況下分管校領導可就該議題向校長辦公會提出書面意見。
第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校長召集并主持。
第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2次,時間一般安排在每月第一周或第三周的星期一上午。如有重要事項或急辦事項需要討論決定的,可臨時召開。
第三章 議事范圍
第七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湖南鐵道職業技術學校章程》賦予校長職權范圍內的決策事項,校長辦公會議的研究、決策范圍為: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工作的重要指示、決定、文件或會議精神。
(二)研究審議學校章程、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管理、后勤、校企改革措施及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并提交黨委會審定。
(三)研究審議除黨的部門之外的內部組織機構設置的方案,并提交黨委會審定。
(四)研究討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并提交黨委會審定。
(五)研究討論學校重要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研究討論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以及其它涉及教職工重大利益的事項,并提交黨委會審定。
(六)研究討論學校專業設置和調整,并提交黨委會審定。
(七)研究討論學校辦學規模,并提交黨委會審定。
(八)研究討論學術委員會等學術機構成員、學校名譽教授、客座教授的聘任人選,并提交黨委會審定。
(九)研究討論學校校辦企業董事、監事及董事長、總經理、監事會主席人選,并提交黨委會審定。
(十)研究討論學校的年度經費預算與決算,并提交黨委會審定。
(十一)研究討論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人才引進方案和年度進人計劃,并提交黨委會審定。
(十二)研究討論學校重大基建、維修與采購項目,重大專項資金建設項目,校際間合作辦學項目,學校實際出資的重大科研合作項目等項目的立項及變更,并提交黨委會審定。
(十三)研究討論學校國有資產的重大調整、變更與處置事項,包括對外投資和借貸,以及以學校名義購置、轉讓、交換、出租或承租任何不動產等,并提交黨委會審定。
(十四)研究討論國內外重要合作辦學和交流具體事項,并提交黨委會審定。
(十五)1.審定20萬元(含20萬)以上的預算內經費使用方案;審定年度預算調整方案。
2.審定未列入學校財務預算的臨時性特殊同類項目支出的在以下范圍的單項金額:
(1)100萬元(不含100萬)以下的基建工程項目、維修與擴建等項目;
(2)20萬元(含20萬)—50萬元(不含50萬)的基建工程、維修與擴建等項目的單次簽證、變更,基建項目控制在合同價的5%以內,維修項目的變更量控制在合同價款的10%以內;工程變更的審批權限原則上應按項目單次變更審批金額實行控制管理,凡是因變更造成項目投資超過批準投資計劃10%以上的,必須按規定經學校集體討論,說明詳細原因后向主管部門和省發改部門報批,批準后再執行;
(3)50萬元(不含50萬)以下的貨物項目;
(4)3萬元(含3萬)—30萬元(不含30萬)的服務及其他一般項目。
(十六)審定上報主管部門的重要行政文件,審定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的重要合同、協議。
(十七)審定教職工培訓方案;研究決定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解聘方案。
(十八)審定校級教學、科研、管理成果及校級行政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審定以學校行政名義推薦的校級以上表彰和獎勵;審定對教職員工實施的違紀處理;批準對學生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開除學籍或者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
(十九)研究決定學校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后勤保障、行政管理、校企發展等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十)研究決定學校重要基礎設施的配置、調整和建設;
(二十一)研究決定學校無形資產的授權使用;
(二十二)研究決定經校長授權的內部審計的整改落實和結果運用;
(二十三)研究決定學校月度行政工作計劃、專項行政工作計劃等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以及討論有關職能部門需要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決定的行政工作事項。
(二十四)研究制定黨委會有關學校行政管理、教育教學科研、校企后勤服務等行政工作方面的決定、決議的實施方案。
(二十五)通報交流行政工作重要事項。通報各行政校領導分管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
(二十六)研究必須由校長辦公會議處理的突發事件。
(二十七)研究其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屬校長職權范圍內的重要事項。
第四章 議題準備與確定
第八條 需要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校長確定,或由其他校領導提出,或部門(單位)提出經分管校領導審核,由校長確定。
第九條 對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相關單位或部門應進行調查研究、經過民主程序進行論證,提出建議方案;對涉及幾個部門或單位的議題,相關單位或部門要經過充分溝通、協商,提出建議方案。
第十條 凡屬于學校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務,應經過學術委員會咨詢、評定或審議,再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議決。
第十一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論證、風險評估,以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再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
第十二條 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它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再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
第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的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并取得共識后,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十四條 對涉及學校重大事項或特別復雜的問題,應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由分管校領導或責成相關責任部門提前向會議組成人員溝通或匯報,經過充分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后,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十五條 凡未經充分準備并提出必要匯報材料的、涉及幾個方面而未事先進行溝通協調的、貫徹上級精神而沒有結合學校實際提出具體落實意見的、非突發性重大事件而臨時動議的,不列入校長辦公會討論議題。校長、分管校領導在職權范圍內能夠決定的問題,一般不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
第五章 議題材料報送
第十六條 校長直接確定的議題或其他校領導提出經校長確定的議題,由議題責任單位(部門)填寫《湖南鐵道職業技術學院校長辦公會議議題表》(見附件),并提供議題匯報材料;部門(單位)提出經分管校領導審核、校長確定的議題,由議題提出單位(部門)填寫《湖南鐵道職業技術學院校長辦公會議議題表》(見附件),并提供議題匯報材料。議題匯報材料要簡明扼要,突出重點,內容包括:議題背景情況(議題簡述、調研論證情況、政策依據等)、需討論決定的事項、建議方案等。凡屬規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包括起草緣由及依據、征求意見的范圍和過程及意見采納情況、主要特色亮點等;若是對原有制度進行修訂的,要說明其異同。
第十七條 校長直接確定的議題,由議題責任單位(部門)將經校長審定后的議題匯報材料(電子稿與紙質稿,紙質稿一式兩份,按照統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于會前2個工作日報送黨政辦公室;其他校領導提出經校長確定的議題或部門(單位)提出經分管校領導審核、校長確定的議題,由議題責任單位(部門)或提出單位(部門)將經分管校領導審核、校長審定后的議題匯報材料(電子稿與紙質稿,紙質稿一式兩份,按照統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于會前2個工作日報送黨政辦公室,黨政辦公室應提前1個工作日將會議材料電子稿提交會議出席人員。會議原則上不研究匯報材料準備不充分的議題,若議題涉及保密事項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難以提前報送的,經會議主持人批準后,可將有關材料直接帶到會場。
第六章 議事程序
第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應按事先擬定的議題議事,一般不得臨時動議。
第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要不斷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議事實行一事一議,其程序為:
(一)一般先由提出議題的單位、部門負責人或分管校領導簡要報告情況,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方案,需要時可由相關單位和部門負責人作補充說明;
(二)與會成員就該議題充分發表意見,圍繞中心展開討論,發言應事先作好準備,緊扣議題,簡明扼要;對要作出決定的事項,應態度明朗,意見明確。
(三)會議主持人歸納總結,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明確決定,形成會議決議。
第二十條 重要問題在討論中產生不同意見分歧較大時或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時,由校長(或主持人)做決策,待進一步調研、交換意見后,下次再議或報請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七章 決議傳達、督辦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通過的決議,以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等文件形式傳達。黨政辦公室應于會議召開后兩個工作日內組織編寫會議紀要送審稿,報校領導審閱,校領導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黨政辦公室匯總整理校領導反饋意見后,報校長簽發。會議紀要發至校領導和中層領導。黨政辦公室根據授權及時將會議內容向缺席人員通報。
第二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一般事項,由各與會部門按會議決定分頭承辦或由學校黨政辦公室向有關部門口頭傳達,分管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督促檢查會議決議、決定執行情況,并協調解決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形成的決議,校內各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事項,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跟蹤檢查督辦,相關職能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反饋落實情況,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或未落實的交由黨政辦考核對決議的辦理情況,黨政辦公室應及時將信息反饋給校長或校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五條 在情況發生變化或執行決議過程中出現新問題,不適宜或不可能按原決議執行時,應由分管校領導提請校長辦公會議進行復議。緊急情況需臨時調整原決議,須由校長在征求有關校領導意見后進行調整,但應在下次校長辦公會議上予以通報。
第八章 會議紀律
第二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組成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與會者,應事先向主持人請假并征得同意。對涉及自己分工的議題,會前應明確表達意見。
第二十七條 列席會議的人員,按校長辦公會通知的時間、地點(侯會室)侯會,在討論相關議題時進入會場,匯報或討論完畢即退場,不能列席無關議題。
第二十八條 對于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如有涉及本人或其親屬利益關系,或其它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條 與會人員不得在會后發表與會議議決結論不一致的意見。
第三十條 與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將會議議決事項和討論情況以任何形式外傳。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由黨政辦公室負責,包括收集議題、擬制議題、會議通知、準備會議有關材料、做好會議記錄及需要時制發會議紀要等。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鐵道職業技術學院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實施細則》(湖鐵院綜〔2017〕2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湖南鐵道職業技術學院校長辦公會議議題表
附件:
湖南鐵道職業技術學院校長辦公會議議題表
議題責任或提出部門(單位): 報會日期: 年 月 日
議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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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內容及方案建議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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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確定方式 |
1.校長直接確定 |
2.由其他校領導提出,校長確定 |
3.部門(單位)提出經分管校領導審核,校長確定 |
是( ) |
是( ) |
是( ) |
議題前期準備情況 |
1.是否已進行調研或通過民主程序進行論證 |
2.是否已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 |
3.若屬于學校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務,是否已經過學術委員會咨詢、評定或審議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4.若屬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是否已經過專家論證或風險評估,以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 |
5.若屬于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是否已通過教職工代表或其它方式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與建議 |
是( ) |
否( ) |
是( ) |
否( ) |
議題匯報準備情況 |
是否用 PPT 匯報:是( ) 否( ) |
擬發言時間:( )分鐘 |
議題責任或提出部門(單位)負責人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相關列席部門(單位)負責人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分管校領導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相關校領導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校長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注:1.由校長直接確定的議題,無需分管校領導簽署意見。
2.議題匯報材料可作為附件。
3.議題責任或提出單位(部門)填寫本表后于會前兩個工作日送黨政辦處理。